关于团费交纳、管理、使用和检查的规定

  根据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和团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将团费的交纳、管理、使用和检查作如下规定:
一、团费的交纳
㈠ 团员交纳团费,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更重要的是培养提高团员的组织观念。团员必须按《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如因特殊情况欠交者,要及时补交。对无故不按时交纳团费的团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㈡ 学生团员包括研究生团员每月交纳团费0.1元;带工资学习的团员团费交纳额与教工团员相同。
㈢ 教工团员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以上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1%。(注:月工资指工资条上的一、二项之和)
㈣ 团员的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可以少缴或免交团费。
㈤ 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可不交团费,自愿交纳者不限。
㈥ 交纳团费时间
团员应按月交纳团费,于每月8日前将团费交到支部组织委员,各支部组织委员于每季度15日前将团费交分团委组织部,各分团委组织部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将团费交校团委组织宣传部。对不按时交纳团费的支部,取消先进团支部评选资格(放假期间可延至下一月补交)。
㈦ 各分团委按月留用团费总数的50%,其余上交。
二、团费的管理与使用
㈠ 各分团委由组织部负责管理团费,在收到团支部上交的团费时应出具收据。
㈡ 各分团委应将留用团费存入银行,并建立“团费收支明细账”,做到帐款相符,单据齐全,手续完备。
㈢ 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团的教育与培训等方面,不能将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
三、团费的检查、报告制度
㈠ 各分团委团费账目要定期检查,定期清理,坚持年终自查一次。
㈡ 各分团委团费收入上交、留用情况要定期向团员公布,团支部每季度要向团员公布一次团费收交情况,校团委每年公布一次团委的团费收交使用情况。
四、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的天津工业大学团委《关于团费交纳、管理、使用和检查的规定》(津工大团[2001]9号)即行废止。此前没有做好团费收缴工作的分团委、团支部要做好补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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