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增加中长期贷款,支持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配合国家加大对西部基础设施财政投入的政策,积极督促商业银行认购国债并适时发放相应的配套贷款;二是支持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增加西部大开发的基础建设贷款。适当增加国家开发银行对重点项目的投资能力;三是支持和鼓励国外资本、中长期信贷银行参与西部开发和建设。要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在投资方式、经营模式上力争有所突破。四是改进贷款考核办法,适当增加国有商业银行中长期贷款比例。
第二,发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作用,支持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调整农业信贷结构,增加树苗生产和绿化荒山荒坡贷款,促进坡耕地有计划、有步骤退耕还林还草;增加节水工程贷款,发展庭院经济;支持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做好关闭、停伐森工企业增资减债工作,支持商品林建设和森工企业的转产。
第三,充分发挥金融杠杆作用,积极支持调整产业结构。一是增加农业贷款,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促进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二是要积极支持西部比较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好的资源的合理开发,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优先支持西部国有企业的重组。三是支持小城镇建设。
第四,支持推广科技成果和人才培训。积极探索支持西部科技开发和推广运用的金融服务方式,支持国家重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建设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加快西部有竞争能力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按规定做好科研事业单位的信贷服务。积极发放助学贷款和学生公寓贷款,促进西部地区人才培养。
第五,支持东西部经济合作,促进西部经济对外开放。银行要积极支持东部企业通过产业转移、技术转让、对口支援、联合开发等形式,到西部投资办厂或进行其它形式的经济协作。按照有关政策支持东部地区优势企业兼并西部亏损企业。研究制定有关金融政策,吸引更多的国际组织和外商来西部投资,同时支持西部地区发挥比较优势,扩大与国外特别是中亚地区的经济贸易合作。加强东西人才交流。
第六,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适应西部大开发的需要。要根据西部大开发金融服务的需要,完善西部地区的金融服务机构服务功能和金融市场建设,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处置西部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形成的历史包袱,改进有关贷款发放和经营管理指标的考核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