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及检查
第16条 为保证学生科技项目的严肃性,各学院团委应定期对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项目内容和进度做检查,保证按时完成科技任务,并及时做好结题工作。
第17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情况(如出国、休学、退学等)需要离开该项目或其他原因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经所在学院团委同意,并报校团委审批。如无合适人选,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回剩余经费。
第18条 科技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之前三个月向所在学院团委申请,经学院团委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19条 不执行项目研究计划,经教育无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项目完成的,校团委在征得指委会意见后,对其给予撤消处理,追回因立项所获得各种奖励,并酌情追回科技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