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参赛资格审查与作品申报
第10条 凡天津工业大学在校正式注册的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以及成教生均可申报作品参赛。博士生、硕士生不得参加Ⅰ类作品的申报与竞赛。
第11条 对于Ⅰ类、Ⅱ类、Ⅲ类、Ⅳ类申报参赛的作品可分为个人和集体申报作品。凡申报个人作品的,必须由作者完成70%以上工作,相关证书署名为第一作者,合作人不超过一人;凡作者超过两人或不超过两人但无法确认第一作者的作品,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品全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第12条 每年10月份进行项目立项申报,转年9月份进行项目结题,项目的研究期一般为八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凡毕业年级学生不能参与项目申报。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业余完成的成果。
第13条 对于科技创新创业计划竞赛参赛作品所提出的产品或服务应为参赛者参与的发明创造或经授权的发明创造,也可以是一项可能实现开发研究的概念产品或服务。
第14条 项目申报者(团队)要按要求认真填写《天津工业大学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立项申报书》和《天津工业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计划竞赛立项申报书》(以下简称《立项申报书》),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查确认,并在《立项申报书》中加盖公章后报送竞赛秘书处。若学院对申报项目有不同意见的,原则上不予立项资助。对弄虚作假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15条 各学院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就《立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目标的可行性、学生研究队伍的稳定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方面提出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